|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
|
| 2008-05-23 10:27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企业设立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联合办理
五、申请条件:《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根据省商务部门当年新设典当行的年度安排(依据商务部的通知而制定)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部门做出意见后再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验及审图(1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待省公安厅出具对治安情况的审核意见后,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将商务、公安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省商务厅初审完毕,不包括省公安厅的审核时间)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联合办理
五、申请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六、申请材料: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验及审图(1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待省公安厅出具对治安情况的审核意见后,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将商务、公安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3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变更前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将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批准(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申请材料:
(一)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a.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b.原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c.变更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调整股本方案(包括变更股本原因、依据、目的、数量,工作程序,变更股本前后股东股本结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章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典当公司设立时或近期调整注册资本时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有全部股东出资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七)典当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在指定报纸上登载变更注册资本公告(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全体股东签章的股东大会对前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职资格的审核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变更前典当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住所批准(在本市县内迁移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必须三年以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验(1天,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五)省商务要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六)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初审(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申请材料:
(一)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a.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b.原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c.变更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调整股本方案(包括变更股本原因、依据、目的、数量,工作程序,变更股本前后股东股本结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章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典当公司设立时或近期调整注册资本时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有全部股东出资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七)典当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在指定报纸上登载变更注册资本公告(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变更住所初审(在本市县内迁移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必须三年以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迁出、迁入市县商务部门的初审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验(1天,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五)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六)商务部审批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0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转让股份批准(对外转让股份累计不超过50%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字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股东签字签章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新股东支付转让金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原件须经查验、复印件3份);
(六)新法人股东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新股东(或其法人代表)的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签章)及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新股东的合法有效证件(经查验后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将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转让股份初审(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经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签字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股东签字签章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新股东支付转让金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原件须经查验、复印件3份);
(六)新法人股东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新股东(或其法人代表)的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签章)及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新股东的合法有效证件(经查验后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报和申请材料送商务部(出具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五)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典当行分立、合并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
(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六、申请材料:典当行分立、合并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四)典当行分立或合并协议;
(五)股东转让股份协议;
(六)法人股东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投资能力调查和投资资格确认;
(七)新的个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验及审图(1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待省公安厅出具对治安情况的审核意见后,省商务厅通过网络上报,并将商务、公安审核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设立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六、申请材料:
《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六)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七)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一年以上)。
(八)填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先经企业所在地市(仅指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查验办公场所及核对执业人员资质(2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审查与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
(五)省商务厅审批并决定是否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3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十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六、申请材料: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1年以上)。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先经企业所在地市(仅指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查验办公场所及核对执业人员资质(2天,自收到完整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审查与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
(五)省商务厅审批并决定是否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变更名称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必须是已经核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提交名称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材料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审批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必须是已经核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三)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职资格的材料、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股东大会股东签章的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材料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审批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变更股东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必须是已经核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新股东支会转让金银行进帐单(复印机2份,须与原件核对)
(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
(四)股东签章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1份);
(五)新股东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1份);
(六)新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1份)。
七、办理程序:
(一)本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材料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
(四)省商务厅审批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变更住所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04年12月2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必须是已经核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查验办公场所(1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
(四)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审查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
(五)省商务厅审批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个工作日内)。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2项
(三)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原件1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四)所在地市、县商务局出具的符合该行业发展规划的证明(原件1份);
(五)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具拟办为独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中介机构的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
(六)取得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专业证书的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
(七)拟任评评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
(八)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九)有固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可连网的电脑等设备),能确保正常工作日办公场所有人上班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复印件1份,须与原件核对)。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收到完整无误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并申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五)省商务部门打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六)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省商务部门审核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完成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七)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九)油库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十一)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完成审核;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条件;
(七)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行业规划确认阶段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新建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2、行业规划确认申报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获得加油站(点)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土地竞买成交确认书。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加油站(点)平面布局方案、立面三维效果图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阶段提交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本厅申请(20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其中行业规划确认及竣工验收发证阶段均各为20个工作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下达《行业规划确认书》或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10个工作日之内);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行业规划确认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发证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行业规划确认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发证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3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审核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七)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九)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十一)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本厅申请(20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内完成资料审核或视情现场勘察;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予以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审核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注销经营资格。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审核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人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经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销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四)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
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十一)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组织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省级审核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承诺时限:省级审核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五)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组织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十七条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初审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原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二)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名称改变需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七)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储运设施新建、迁建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九)因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而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十一)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12、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十七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初审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原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经营资格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经营资格注销的书面决议;
(三)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注销经营资格。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十七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审核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持有《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原油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三)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外商投资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或视情实地勘验;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十七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货物进口许可证审批(商务部授权)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二)《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2004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三)《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办理类别[2007]360号,2007年9月7日公布并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章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商务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进口许可证书》;
(四)进口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商品,经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商务部审批许可后,再颁发《进口许可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于《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商务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3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务部授权)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2004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
(三)《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办理类别:07]360号,2007年9月7日公布并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四)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2、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书》;
(四)进口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品,经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商务部审批许可后,再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于《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商务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省商务厅:货物出口许可证审批(商务部授权)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O1年第9号,2001年12月20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配发[2007]359号,2007年9月7日公布并实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一般产品出口除外);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2、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出口许可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商务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审批(商务部授权)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20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办理类别:9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商配发(2005)707号,200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根据商务部下达各经营者的许可数量或协议招标配置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网上申请事后递交和书面申请事前递交都需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中英文),加盖经营者单位公章;
(二)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批准证书》。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网上或书面向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提交申请表及其它有关材料;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许可证每份20元,产地证每份3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6
一、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审批项目名称:加工贸易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部1999年第314号令,1999年5月27日公布,6月1日实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三)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加工贸易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
(二)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三)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及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原件1份);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协议(合同)(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表;
(二)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提交省政务中心商务服务窗口;
(三)省厅在网上进行最终审批;
(四)申请通过审批后,企业凭介绍信到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宝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2001年12月1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2001年12月31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2001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2001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由进口用户提供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进口用户或进口商公章,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提办理类别:两份。
(一)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由进口用户提写,写明进口用户概况、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进口用途;经办人姓名、电话;委托代理进口的,写上委托代理商名称);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也可从海南省商务厅机电处网站http://jdc.dofcom.gov.cn/下载,除“进口用户所在地区意见”栏不需填写,其它栏目应如实填写,并盖进口用户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资企业还要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4、订货合同;
5、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进口时提供);
(二)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6、按规定要进行国际招标的,还需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通知书。
7、进口汽车销售还需提供汽车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
8、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提供商检部门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9、进口旧船舶还需提供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和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批件。
10、进口旧挖掘机销售还需提供已申领的旧挖掘机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关单复印件及执行情况说明,进口单位须具有中国工程机械协会挖掘机分会认可的售后服务能力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证明。进口旧挖掘机自用的,根据工程量签发适当数量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11、进口旧胶印机还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函。
12、进口光盘生产设备还需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文件及设备清单。
13、进口飞机类还需提供国家发改委或民航总局的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进口烟草设备还需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文件。
15、投资项目下机电产品的进口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批复文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16、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度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商务机电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后,颁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或按规定转报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每份2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修订)
(三)《办理类别: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五)《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六、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别说明:经商务部同意,下列情形可免予提交上述有关申请材料: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中方在境外自用;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39
一、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类别: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五)《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六、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管制清单第一部分出口15个工作日,管制清单第二部分出口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五)《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六、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十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三)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三)规定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六)《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3
一、许可部门审批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六)《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七、办理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省商务厅审核无误后,网上即时受理并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即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商务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收到商务部批复数据后,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诺时限:(一)3个工作日(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物品的,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
(二)5个工作日(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商务厅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代部收费,每本20元,收费许可证号:国家发改委B11240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中央企业除外)核准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2004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第四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核发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不会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不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四)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本厅在省政务大厅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三)省商务厅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办理:
(四)省商务厅对予以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七条)
承诺时限:(一)20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核准权限内)
(二)5个工作日(需报商务部核准的,从省商务厅正式受理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至报送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章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 公布施行)第七条、第十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原件);
(二)投资者签名盖章的外资企业章程(原件);
(三)外资企业法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
(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境外投资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手签(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凭商务厅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各方签名盖章的合同、章程(原件);
(三)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的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一)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二)中外合作企业45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1997年5月28日发布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同意股权质押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其它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文件(原件);
(四)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五)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六)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
(七)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类别: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企业领取批准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独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原件);
(八)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九)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企业领取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5个办理类别:省商务厅审批的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4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二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充合同/章程。如合同主体已变更、则合营各方应签订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股权转让协议及公证文件(原件);
(十)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企业凭原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批准文件及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 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设立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充合同、章程,如合同主体已变更,则合营各方应签订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境外投资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手签(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减少注册资本须提供省级报刊三次公告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
(十)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四)企业凭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准文件并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外经贸部、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文及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办理类别: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充合同、章程,如合同主体已变更,则合营各方应签订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境外投资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手签(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九)委派书及公证文件(原件);
(十)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四)企业领取批准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省商务厅)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四、办件类别: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工商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五)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办理类别: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三)凭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3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备案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即时办理/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内变更地址:
1、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2、省商务厅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3、企业凭原批准证书领新的批准证书。
(二)迁出省外:
1、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2、省商务厅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
3、省商务厅征求迁入地省级商务部门意见;
4、缴销原批准证书换领批准文件。
八、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2个工作日);
(五)企业凭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准文件并换领新的批准证书(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5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省商务厅:65390954、6522642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各公司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二)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原件);
(三)各公司投资者关于同意公司合并的文件(原件);
(四)各公司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公司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七)各公司的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九)公司合并协议(原件);
(十)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十一)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
(十二)公司在海南日报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的证明(原件);
(十三)公司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十四)、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
(十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企业凭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准文件并换领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分立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二)公司投资者关于同意公司分立的文件(原件);
(三)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四)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办理类别: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分证(复印件)及手签;
(十一)公司分立后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须提供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原件);
(十二)公司在海南日报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的证明(原件);
(十三)公司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十四)、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
(十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存续公司凭材料齐备的受理通知书、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准文件、换发批准证书;新设公司凭分立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批准证书(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由省商务厅审批的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商务部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商务厅初审完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7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7个工作日)
(三)商务厅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征询函(3个工作日);
(四)收到回函后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五)凭材料齐备的受理通知书申领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令[2000]第6号)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省商务审批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文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办理类别-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办理类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0月2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发布)。
四、办理类别:即时办理
五、申请条件:
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设立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充合同、章程,如合同主体已变更,则合营各方应签订新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统计报表证明书(复印件);
(九)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延长经营期限协议(原件);
(十)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土地使用期限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即时或当日审核材料完毕;
(三)凭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准文件并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国务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5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合同/章程提前终止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办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十五、九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人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投资者签名盖章的提前终止的决议或协议(原件);
(四)企业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五)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9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出具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
(四)企业领取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国务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省商务审批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0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物品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 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布实施)第五十五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进口物品申请表(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批复;
(五)企业领取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审批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批准证书工本费,每本5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1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三、法律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199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条、第十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办理类别: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进口物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进出口加工贸易合同;
(九)企业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批复;
(五)企业领取批复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1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专项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期限规定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审批完毕)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2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直销企业设立初审
三、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申请材料:
《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
(三)省商务厅视情况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
(四)省商务厅出具上报商务部的请示(3个工作日);
(五)省商务厅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随同请示一齐报送商务部;
(六)商务部作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上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3
一、登记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登记项目名称: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八)《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0月12日印发)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经营该许可业务请通过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司子站出口管制栏的“两用物项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进行电子申报。首次使用该申报系统,须先申领CA证书,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北京国富安安全认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67800319。如果已经申领到CA证书,请登录该系统进行许可经营资格申报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并转报商务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4
一、备案登记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备案登记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
(四)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凭受理通知书到同一窗口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5
一、备案登记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备案登记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
三、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六、申请材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发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凭受理通知书到同一窗口换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6
一、备案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备案项目名称:特许经营备案
三、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
(二)特许经营合同;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企业3日内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办理时限:即时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领取批复文件。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67
一、备案登记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备案登记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办理类别: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省政务中心商务窗口依规定受理申请;
(二)省商务厅作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三)企业到省政务中心省商务主管部门窗口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年6月25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六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