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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08-05-23 09:00  文章来源: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省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规范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 谭昌友 68531765;省商务厅 陈海忠 65330684)。

  附件: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规范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南省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发展资金)是用于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海南省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海南省的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品牌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是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品牌发展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省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和支持比例

  第七条 品牌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项目

  1.为创建商品和服务品牌而进行的境内外商标、专利注册;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等。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会展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

  3.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法律诉讼、仲裁及代理等费用。

  4.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如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等费用。

  5.引导和推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及重要的自主品牌建设等活动。

  (二)公共项目

  1.由省商务厅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推荐的差旅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发布会等公共费用。

  2.由省商务厅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海南品牌整体形象的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和广告费用等。

  3.为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由省商务厅组织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所开支的会务费、差旅费和专家费等费用。

  4.省级品牌标准的制定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的选定等系列相关活动所开支的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和评审费等费用。

  5.参加商务部、财政部组织的品牌建设专项活动的有关费用。

  6.建立我省品牌建设推广平台所需要的办公费和设备购置费等费用。

  7.其它有利于推广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得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八条 企业项目申请品牌发展资金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商标;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诚信方面记录;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六)商务部评定的品牌、中华老字号及海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品牌创建示范企业、海南省名牌产品。

  第九条 品牌发展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每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情况特殊的可申请追加。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品牌发展资金支持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预算、项目预期效果分析等);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预算);

  4.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制。

  企业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与省商务厅签订合同书,省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50%;公共项目下达计划后拨付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80%。

  项目实施完成后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送项目的总结报告(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省财政厅对照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总结报告审核后拨付余下资金。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持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收到品牌发展资金后,按现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所有与使用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的监督检查。各项目申请单位要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上报项目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品牌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撤销项目计划:

  (一)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推荐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检查有充分证据说明项目申请单位未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申请单位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项目执行遇不可抗力的。

  第十六条 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品牌发展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追回其已获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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