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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2008-05-23 09:26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商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商务厅对我区各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对商务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商务厅负责对本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和各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商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对本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商务厅应当加强对各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否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五)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七)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六、商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按照职责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厅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管理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案内从事活动;
  (三)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确定的要求、措施是否落实;
  (四)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处室负责人责任制。商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要明确行政监督检查任务,落实行政监督检查责任人员,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九、商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十、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跟踪检查。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各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商务厅投诉、举报,厅相关处室应及时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厅投诉举报。
  十三、商务厅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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