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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8-05-23 09:31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商务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本厅及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受理实施行政许可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要向社会公开。
三、厅人事教育处会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制度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给予行政处分。
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本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七、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九、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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