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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2008-05-23 09:34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现就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以本机关名义,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不得委托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重要行政处罚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除依法在现场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外,其它进入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都应当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适当分离的制度,由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客观公正。
本厅设立行政处罚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任组长,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审理小组组长,厅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为小组成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处罚决定作出后,由业务执法机构制作处罚决定书,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参加该案审理的厅领导签发。案情重大的,由厅主要领导签发。审理小组会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召集。
各市县可参照此做法制定集体审理制度。
三、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业务执法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的责任。
四、要规范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现场处罚程序
1、现场处罚是指在执法检查现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即时行政制裁。
2、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现场处罚时,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9、行政相对人对现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
(二)立案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业务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上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2、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3、现场检查由业务执法机构的人员进行;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检查的情况要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四)案件审理
1、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行政机关审理。
2、案件经集体审理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由承办机构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举行听证。
5、行政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
(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6、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执法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送达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8、《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9、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经审查后结案。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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